发布时间:2015-11-25鹏亮工贸(www.szplgm.com) |
记者11月24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我区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同安全生产工作一并作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
据悉,近年来,在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不仅职业病总量持续增加,而且职业病危害范围不断扩大,接触粉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逐年增多,目前已超过1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150例职业病病人。
根据我区相关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或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