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27鹏亮工贸(www.szplgm.com) |
有部分职业因为其特殊性,员工可能因此患上一些职业病,但是是不是职业病到底谁说了算呢?近日,市民郭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烦恼。
2015年10月,郭女士因手腕麻木严重,去医院检查,诊断为腕管综合症,并进行手腕手术。郭女士认为自己是患了职业病,于2015年12月15日向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申请职业病诊断。经过该综合门诊部诊断为无职业性化学中毒。可郭女士对该诊断结论不服,找到了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法律服务窗口,咨询如果对诊断结论不服,自己该怎么办?
【分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本案中,郭女士对于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诊断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职业病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工会提示】
关于职业病的鉴定,职工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在具有相应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二是在对职业病诊断或者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者再次鉴定。
三是当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或者劳动者所在单位不予配合提供相应资料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