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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
发布时间:2016-05-16鹏亮工贸(www.szplgm.com)

 苏州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

  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在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受限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联合发布实施《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等7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今后这些企业将在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规定的7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恶劣的;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后,苏州市安监局会向企业出具《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告知单》,并向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将通过市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规定》指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上述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

  此外,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定期向苏州市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安监部门也将“黑名单”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检查,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才能从“黑名单”上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评“先进企业”“文明单位”等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建议发证部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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