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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6-01-29鹏亮工贸(www.szplgm.com)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对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劳动法》《工会法》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法》的规定是: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违章指挥是劳动现场的管理人员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强令冒险作业是指劳动现场的指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强行命令劳动者从事不安全和容易引发危险的劳动。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属于置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理应拒绝。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和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明确规定不得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的行为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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