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2鹏亮工贸(www.szplgm.com) |
记者21日从全国总工会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正式印发。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类,包含了52项粉尘因素、375项化学因素、15项物理因素、8项放射性因素、6项生物因素以及3项其他因素。
据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定期检测评价、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四部门联合对《目录》进行了修订。
据全总劳动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目录》中具体危害因素的遴选必须满足四个条件: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新版《目录》与以往有何不同之处?据介绍,由于原《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但各类危害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为避免这种交叉重复,本次修订只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同时,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此外,考虑到行业工种举例与生产工艺有关,种类多、数量大,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往往列举不全。因此新版《目录》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
新版《目录》于11月17日起正式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